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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口药品注册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时间: 2015-12-21 15:37 |点击次数:

  2015年12月1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进口药品注册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第162号),内容如下: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122号),为规范进口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新药注册申请相关问题

  (一)肌肉注射的普通或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等品种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应在提交申报生产/进口注册申请时,提交所申报品种属于相关类别的声明,并在申请表“特别申明事项”中明确填写申报产品所属相关类别。

  (二)化学药品第1.6类、3.4类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

  进口制剂的注册申请按照现行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


  二、关于仿制药注册申请相关问题

  进口制剂的注册申请按照现行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


  三、关于其他相关问题

  (一)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

  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的,如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等,属于补充申请第14项,应申报补充申请。

  (二)改变进口药品的注册代理机构。

  改变进口药品的注册代理机构,属于补充申请第28项,应申报备案申请。

(摘自:CFDA网站 201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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