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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监督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 2016-01-06 14:05 |点击次数:

  为落实《关于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企业停止经营的公告》(2015年284号)要求,2015年12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通知要求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对未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逐一核查,督促其切实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对《药品经营许可证》到期,仍未通过认证的企业,必须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要加强对已通过新修订药品GSP认证企业的日常监管;要严格审批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对后续申请药品GSP认证企业,必须坚持统一标准,严格现场检查,确保认证标准的一致性。

(摘自:CFDA网站 201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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