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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时间: 2012-11-12 10:43 |点击次数:

  为规范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相关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自2010年1月7日起,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由多方(含双方)申请人共同持有变为单方持有的申请,按照技术转让注册申请办理;此前已受理但未按照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申报的产品,请相关单位做好有关退审工作,并告知申请人按照技术转让注册申请重新申报。

(摘自:SFDA网站 201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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