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指南》,于2012年3月15日印发,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规定》明确,“秘制、宫廷、精制”等虚假性词意,“宝、灵、精、强力”等夸大性词意,“最、第一、全面、全方位”等绝对化词意均为保健食品命名禁止表达的词意。
规定指出,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消费者不易理解、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以及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地方方言、字母及数字等。其中,“消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华佗、李时珍、中华、中国、纳米、基因、神丹”等均在“禁语”之列。
根据规定,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一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也可直接使用通用名和属性名命名。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字数应当合理,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不得使用与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音、形相似的名称。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形态。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照食品属性命名;以形态表述属性名的,按照“片”、“胶囊”、“口服液”等命名。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规范的原料名称,如用西洋参单一原料配方的产品,可命名为XX牌西洋参含片,不得命名为XX牌花旗参含片,如果XX牌西洋参含片与药品通用名同名,可命名为XX牌西洋参保健含片。
(摘自:SFDA网站 2012-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