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规范医院药学部门建设标准
近日,卫生部在下发的《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中,对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的基本标准进行了规定。
《标准》要求,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置药剂科,三级综合医院设置药学部。二级综合医院药学部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药剂科药学人员中具有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的,应当不低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0%;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不低于6%。
《标准》要求,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8%;药学人员中具有高等医药院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以上学历的,应当不低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30%;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应当不低于13%,教学医院应当不低于15%。
(摘自:中国医药报 2011-03-22)